【案 情】
1997年,被告人安某被人贩子带到江苏省姜堰市,为了使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来人为其制造假姓名,并于1997年9月27日使用假名吴道味与梁某在江苏省姜堰市淤溪镇人民政府民政科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被告人安某因一通错误电话认识了被告人沈某,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用假名登记的结婚是假的,不影响再婚,故明知被告人安某未与梁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11月23日在原江苏省江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审 判】
法律对用假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假姓名结婚时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到法定婚龄,故第一次婚姻无效,其与被告人沈某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前一婚姻不管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在被依法宣布无效或被依法撤销前,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安某和沈某明知前一婚姻关系的存在,仍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已经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一客体,故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